【48812】对厦门壕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来源:爱游戏官网网页版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18 22:14:39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
2019年4月30日,当事人厦门壕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托付深圳市万锋世界货运署理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货品一批,由司机张志明驾驭粤ZSC87港卡车承载。该车承载报关单1份,单号为006。报关单查验反常,状况如下:该报关单共5项,经查验,第1项申报针织布,产品编码为6006320000,标准型号为:针织染色,实践编码为:6006340000,标准型号为:印花针织布,货值8543.09美元; 第2项申报针织布1761米,实践出口531米,申报不符货值3567美元;第3项申报针织布,产品编码为6006320000,标准型号为针织染色,实践编码为:6006310000,标准为:漂白布,货值22195.7美元;第4、5项产品与申报相符;还有化纤混纺针织漂白布1230米(产品编码为6006310000,无需报检)出口未申报,公司能够供给报价单为3567美元。本案案值33.62万元,其间第二项违法现实或许多退税款3125元。
以上行为有 查验记载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出口载货清单、入仓单、状况阐明、合同发票、相片、陈说陈述、营业执照、查询笔录等为证。
依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一)、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